
常德日報記者 李張念 通訊員 張為眾
案情回顧
罪犯何某某因犯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于2023年8月30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因服刑期間表現良好,2025年1月22日被法院裁定假釋,假釋期間實行社區矯正。然而,2025年6月一天凌晨,何某某持水果刀將一男子捅傷,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十五日。在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下,何某某被依法撤銷假釋收監執行。
檢察官說法
“假釋”是指對于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執行一定的刑期后,附條件地將其提前釋放的一種制度。
“假釋”不是“真釋”,是對服刑罪犯有條件的提前釋放。假釋有一定的考驗期,罪犯在考驗期內要進行社區矯正,有期徒刑的考驗期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考驗期為十年。如果在假釋考驗期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尚未判決的漏罪,應當撤銷假釋;如果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四條【假釋犯應遵守的規定】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二)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三)遵守監督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準。
第八十六條【假釋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