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德日報記者 李張念 通訊員 匡仕芳 范亞娉
基本案情
在常德鼎城區經營煙酒店的羅某某,曾因犯銷售偽劣產品罪,于2015年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
2022年開始,羅某某以300元每條的價格購入某牌假煙(某牌正品煙市場價為800元每條)共計191條,再以340元至350元每條的價格銷售給他人,銷售金額64710元,從中非法獲利7410元。
2025年4月,羅某某被抓獲歸案。羅某某作案期間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湖南省煙草質量監督監測站鑒定,扣押的某牌香煙隨機抽取送檢,為假冒注冊商標且偽劣卷煙。
法官說法
武陵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羅某某明知是偽劣卷煙仍予以銷售,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羅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從寬處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被告人羅某某犯銷售偽劣產品罪,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被告人羅某某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7410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五十二條 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