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德日報記者 李張念 通訊員 匡仕芳 范亞娉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至9月間,被告人譚某與婁某、孫某合謀通過在租車公司租車,偽造相關證件,然后以車輛質押方式,找他人借款,進行兩頭詐騙,所騙款項由三人分贓。
2022年8月,婁某、孫某、譚某合謀,以婁某、孫某的名義分別從位于常德市武陵區的某租車公司租賃寶馬一輛、白色凱迪拉克一輛用于質押擔保借款,譚某聯系制作虛假的車輛行駛證。兩車共計擔保借款4.6萬元,所得資金被三人瓜分。經鑒定,兩車價值人民幣243495元。不久后,婁某、孫某、譚某故技重施,以婁某、孫某的名義分別在深圳一家租車公司租賃二輛雪佛蘭用于質押擔保借款。之后兩車以4.6萬元的價格質押給譚某的朋友,所得資金被三人瓜分。經鑒定,兩車價值人民幣119700元。同年9月,婁某、孫某、譚某再次合謀,以三人的名義分別在澧縣一家租車公司租賃兩輛白色本田、一輛黑色日產用于質押擔保借款。其中譚某、孫某租賃的車輛以6萬元的價格質押給某二手車行。
法官說法
武陵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婁某、孫某、譚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通過虛構租車的名義,先支付少量押金、租金,騙取被害單位汽車租賃公司租車,經鑒定,被騙汽車價值數額較大,并采取偽造證件以車主身份質押借款的手段達到獲利的目的,其行為均已構成合同詐騙罪。
判決結果
1.被告人婁某犯合同詐騙罪,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犯詐騙罪,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7千元;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7千元。
2.責令被告人婁某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人民幣17400元。
3.被告人孫某犯合同詐騙罪,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
4.被告人譚某犯合同詐騙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法官提醒
租車質押詐騙案并非簡單的民事違約,而是嚴重破壞市場秩序、損害多重法益的刑事犯罪。法官提醒租車企業應完善身份核驗、車輛軌跡監控、租后回訪等制度,審慎開展長期租賃業務;質權接受方對非本人車輛質押保持高度警惕,嚴格審查行駛證、車主身份證明、授權委托的真實性,明顯低于市場價的質押物更需甄別;同時,公眾切勿為牟利參與“代為押車”“過賬套現”等可疑環節,避免成為犯罪鏈條中的一環。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五十二條 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